租車條款
行星探索的按需模型
TANAAKK EVGRID Co., Ltd.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條款的適用)
本公司根據本條款和條件向用戶出租租賃車輛(「租賃汽車」),用戶相應地借用租賃汽車。本規定未盡事宜,適用法律和慣例。
使用者應透過指定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Tcab)完成預訂和租賃協議,並同意該應用程式條款和相關規則。如有不一致,以這些租賃條款為準。
本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協議,只要它們不與法律、法規或本條款的目的相衝突;此類特別協議優先於本條款。
第 2 章:預訂
第二條(預約申請)
預訂時,用戶在同意本條款、費用表和應用程式條款後,可以透過應用程式指定車輛類別、取車日期和時間、取車地點、租賃期限、還車地點、司機和其他條件。接送地點可能會因停車情況在合理範圍內調整。
原則上,公司在可用機隊庫存範圍內接受預訂。
第三條(預約變更)
如果用戶希望更改預訂條件,則必須透過應用程式中指定的方法進行更改。如果在變更期間要求取消,則可能需要根據這些條款收取取消費用。
如果變更要求會幹擾租賃業務,公司可能會拒絕變更要求。
第四條(取消預訂)
用戶可以透過應用程式取消預訂。
若因使用者方便原因取消,使用者應支付規定的取消費用;然而,在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況下,本公司可能會免除費用。
費用減免的例子可能包括惡劣天氣警告、交通關閉、疏散令或安全或實際通道受到重大影響的道路封閉。
若用戶在預約取車時間後30分鐘內未辦理租賃手續,則預約將被視為取消。從應用程式中退出也可能被視為取消。
公司可以因營運原因取消預訂,且無需支付取消費用。
如果因事故、竊盜、召回、災難或其他不可歸咎於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導致租賃程序無法開始,則取消可能被視為無過失,且不收取取消費用。
如果使用者因文件過期或不充分而無法完成所需的許可證註冊,從而無法簽訂租賃協議,則視為用戶發起取消,並收取取消費用。
第五條(替代車輛)
如果無法提供預訂的車輛類別,公司可以提供不同類別的替代車輛。
如果用戶接受,則除車輛類別外,租金將在基本相同的條件下進行。如果替代定價較高,則適用預留艙定價;如果較低,則適用替代定價。
若因公司原因未能提供預訂艙位,則依公司方取消處理。若非本公司責任,則依無過失取消進行處理。
第六條(免責聲明)
除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取消預訂或未能簽訂租賃協議而向另一方提出索賠。
第三章:租賃
第七條(租賃協議的簽訂)
用戶在可用服務時間內在應用程式中完成租賃開始手續後,租賃協議即成立,但有第八條規定的不合格條件的除外。
協議簽訂後,用戶應繳納第十條規定的租賃費用。
使用者/駕駛員應透過應用程式上傳並輸入所需的許可證和身分資訊。
原則上,公司可能會要求透過應用程式使用信用卡付款,或根據需要指定其他方式。第八條(拒絕租賃協議)
如果使用者/駕駛者有不合格條件,包括但不限於:無有效駕照、中毒、麻醉影響、不遵守兒童座椅規定、反社會勢力關係、對公司員工的虐待行為或公司確定的其他不當行為,則無法簽訂租賃協議。
如果有駕駛員不符、先前不付款、先前嚴重違規、先前因違反條款而未投保或其他類似情況,本公司也可能拒絕協議。
若已預訂,可依取消預訂處理。
第九條(組建)
當使用者執行應用程式條款中定義的操作時,租賃協議即告成立。
第十條(租金)
租金係指下列金額之合計,本公司應於費率表中明示各金額或計算依據:
(1)基本費用(包含使用期間所需之燃料費)
(2)專用設備費
(3)其他費用
2. 前項(1)之基本費用包含租賃期間通常行駛所需之燃料費。借用人無須滿油歸還,亦無須另行結算燃料費。
3. 基本費用是基於向主管運輸部門正式備案的費率。
4. 如果預訂後修改價格,則適用預訂時費率。
第十條之二(燃料及燃料卡)
本公司出借之租賃汽車搭載燃料卡(以下稱「本燃料卡」)。借用人或駕駛人於使用期間,得以本公司指定之方法使用本燃料卡加油。
2. 使用本燃料卡加油之費用包含於第十條第1項(1)之基本費用中,不另行向借用人收取。
3. 借用人或駕駛人不得將本燃料卡用於該租賃汽車加油以外之目的,亦不得將其帶離車輛保管,或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
4. 借用人或駕駛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管理本燃料卡,並於歸還租賃汽車時,將本燃料卡放回車內本公司指定之保管處所。
5. 如本燃料卡遺失、毀損、遭不當使用,或有違反前項之情事,借用人應賠償因此致本公司所受之損害(包括補發費用、不當使用金額、調查費用等)。但非可歸責於借用人或駕駛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6. 如無法使用本燃料卡,借用人或駕駛人應依本公司指示加油。於此情形,借用人或駕駛人代墊之燃料費,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結算。
第十一條(檢查、維護)
本公司提供的車輛均經過法律規定的日常/定期檢查和必要的維護。
交接時,使用者/司機應根據規定的檢查表檢查外觀和配件,並確認是否適合租賃條件。
如果發現缺陷,公司應及時進行必要的維修。
第十二條(租賃證明資料)
移交後,透過應用程式提供法定租賃證書資訊。
使用者/駕駛員應能夠在使用過程中隨時提供此類資訊。
第 4 章:使用
第十三條(注意義務)
從移交到歸還,使用者/駕駛員應由審慎的管理者謹慎使用、存放和管理租賃汽車。
使用者/駕駛員應遵守法律、本條款、詳細規則、手冊和公司說明。
租賃期間使用的通行費、付費停車和其他付費服務由使用者/駕駛承擔。
對於未付費用的查詢,公司可能會向收費運營商披露必要的用戶/司機信息,並得到用戶/司機的同意。
第十四條(租賃期間的日常檢查)
租賃期間,使用者應在使用前進行法定要求的日常檢查。
若發現異常情況,用戶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遵照指示。
如果因此類異常而無法租賃車輛且沒有替代車輛,則協議可能會終止。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未經公司許可,使用者/駕駛人不得將租賃汽車用於運輸業務、允許未註冊駕駛員、轉租、更改車輛識別碼、改裝車輛、用於賽車/測試/越野拖車、違反法律/公共秩序、購買未經授權的保險、將寵物帶出籠子(協助犬或批准的情況除外)、吸煙(包括電子煙)、裝載有害物質、留下影響後續租賃的持續氣味、將汽車帶出日本、將本燃料卡用於該租賃汽車加油以外之目的、帶離車輛保管、或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或以其他方式違反租賃條件。
第十六條(違停)
若發生非法停車,使用者/駕駛員應到主管警察局,繳納罰款,並承擔拖車/存放/取回費用。
收到警方通知後,公司可以指示使用者/駕駛員移動/取回車輛並在指定期限內處理違規行為。
公司可以驗證完成情況並繼續要求採取行動,直至解決。
公司可提交必要的文件(包括個人資料)以配合責任程序,並可在必要時採取法律措施。
如果公司支付了違規費用或相關費用,公司可以向用戶追索該費用,用戶必須在指定日期內支付。
第5章:回歸
第十七條(退貨責任)
使用者/司機應在租賃期結束前將租賃汽車歸還至指定歸還地點,除非本公司另有指示。
對於合作夥伴停車提前歸還的情況,用戶應在歸還完成後立即報告。
若使用者/駕駛違反退貨義務,使用者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額外的停車費。
對於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及時歸還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用戶/司機不承擔任何責任。第十八條(退貨確認)
使用者/駕駛員應執行必要的檢查並歸還租賃汽車和配件。
使用者/駕駛員應確認車內沒有遺留任何個人物品。
使用者/駕駛員應清潔汽車並清除垃圾。
借用人或駕駛人於歸還時無義務將燃料加滿。無論剩餘油量多寡,均不另行結算燃料費;但有第十條之二第3項至第5項所定之本燃料卡不當使用、遺失等情形者,不在此限。
歸還時,借用人或駕駛人應確認本燃料卡及其他本公司出借之備品位於車內指定保管處所後再行歸還。
第十八條之二(遺留財產)
如果歸還後發現物品,公司會通知使用者/司機/乘客並要求歸還/處置指示。
若公司退回/處置物品,相關費用由使用者/司機/乘客共同負擔。
對於貴重物品,公司可及時移交警方;其他物品可能會被扣留然後交給警方。
第十九條(延期費用)
只有經公司批准才能延長租賃期限;根據公司時間表收取延期費用。
第二十條(不予退貨)
如果使用者/司機被視為不返回(例如,無視退貨要求),公司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在必要的範圍內使用個人資料。
第 6 章:故障、意外、竊盜
第二十一條(細則)
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故障或故障,使用者/駕駛員應立即停止駕駛,聯絡公司,並按照指示進行操作。
第二十二條(事故)
若發生事故,使用者/駕駛員應立即停止駕駛,採取法律措施,報告事故詳情,並遵循公司指示。
第二十三條(竊盜)
若發生竊盜或其他損壞,使用者/司機應立即向警方報案、通知公司並配合調查。
第二十四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
如果租賃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故障、事故、竊盜或其他原因而無法使用,租賃協議將被視為終止。
第七章:損害與賠償
第二十五條(損害及業務賠償)
若使用者/駕駛在租賃使用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對第三方或公司造成損害,使用者應賠償該損失。
第二十六條(保險和範圍)
當用戶承擔第25條規定的責任時,用戶的責任僅限於公司根據預訂/租賃時選擇的保險計劃規定的範圍內。
因竊盜造成的損壞不在所有計劃的承保範圍內。
第26條之2(非營業費用:NOC)
若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損壞或污染,則需要車輛維修/清潔,使用者應支付非營運費用。
第八章:租約的終止
第27條(公司終止)
如果使用者/駕駛員在使用過程中違反這些條款,公司可以在不通知/要求的情況下終止協議並要求立即退貨。
第28條(用戶的中期取消)
經公司同意,用戶可以在使用過程中終止。
第 9 章:個人訊息
第二十九條(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公司取得和使用個人資訊用於身分驗證、合約執行/履行、服務提供/改進、公告、統計分析和法律回應。
第三十條(同意註冊使用)
使用者被視為同意在無償違規處理、不退貨處理和其他法律程序所需的範圍內使用個人資訊。
第10章:其他
第三十一條(抵銷)
公司可以用用戶根據這些條款欠公司的貨幣義務來抵銷對用戶的貨幣義務。
第三十二條(消費稅)
使用者應繳納本條款項下交易適用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三十三條(違約利息)
如果任何一方延遲履行本條款項下的貨幣義務,則應適用每年 14% 的違約利息。
第三十四條(條款/規則的變更)
本公司可製定詳細規則,其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條(專屬管轄權)
有關本條款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爭議(包括司法調解),無論索賠金額如何,均應受東京地方法院的專屬一審管轄。第三十六條(適用法律、語言、管轄權)
日本法律管轄這些條款的形成、有效性、履行和解釋。
即使翻譯成其他語言,日文文本仍為原文,如有差異,以日文文本為準。
本條款項下的爭議由東京地方法院作為約定的專屬一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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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規定
日期 |內容 |生效日期
2 月 12 日,令及 8 |頒布 v.1.1.1 |當日生效
2 月 17 日,令及 8 |頒布 v.1.1.2 |當日生效
8 月 1 日,令及 8(2026)| v.1.1.3 新增燃料費含於租金/燃料卡規定,廢止滿油歸還義務 |當日生效